暨南大学企业发展研究所全员聘任制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03 发布单位:暨南大学企业发展研究所
为了建立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竟争创新,“科研、教学与应用一体化”的研究运行机制,形成一支高水平、高效率、出高成果的研究人员队伍,将本所建设成为科研中心、咨询中心和信息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所的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所长由校长聘任,其他人员由所长聘任,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条 聘任人员实行公开、公正、竟争的原则。本所制定《应聘须知》,供应聘人员查阅。
第三条 本所聘用人员实行合同制,合同一经签定生效,招聘方、应聘方和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 受聘人员分为如下三类:专职研究人员;兼职研究人员;其他人员。受聘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经学校批准,本所对聘任人员的工资和劳动报酬进行改革,实行经学校批准的劳动报酬制度。凡受聘人员,将提供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岗位津贴分研究员(教授)、助理研究员(硕士)和研究助手(秘书)津贴;业绩津贴分科研成果(含论文、著作类型等)、科研项目经费、教学获奖情况和其他工作津贴。聘任的兼职研究人员,根据其承担的研究任务和取得成果多少,按合同规定给予报酬。
第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或不适宜在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从事研究工作的本所人员,先给予一年的留用期;对留用期满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不适宜在本所工作的解聘人员,学校有关部门对他们给予妥善安排。
第七条 本所新聘任的专职研究人员,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本研究领域高级职称或已经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要成就的人员。鼓励外国专家和优秀留学人员到本所工作,对他们简化聘用手续,给予优于国内同级研究人员的待遇。对己经获得重要课题的研究人员带课题到本所工作,予以优先聘任。
第八条 聘任专职研究人员的程序如下:
由所长发出招聘公告,同时公开招聘条件、招聘人员工资待遇、聘期和其他应聘事项;受聘人一旦提出申请(即填写受聘人员申请表),所学术委员会进行业务资格审查,向所长提出是否聘任的建议;所长报学校聘任小组审批,聘任小组批准后,由所长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合同,发给受聘人聘书。学校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根据聘任合同办理受聘人员的待遇等有关事项。合同期满,如需续聘,参照本办法办理续聘手续。
第九条 本所对某些科研课题或某些科研课题中的部分内容,实行聘任兼职研究人员的办法。兼职研究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外国、外单位和本校工作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政府官员;另一类是本校、本单位正在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聘任第一类兼职人员,先由课题组组长提出建议,由所长与受聘人员签定合同。聘任第二类兼职研究人员,由课题组组长决定,由课题组长与受聘人员签定合同,报所长备案。兼职人员的工作报酬从基地的发展基金中支付,酬金数量按合同规定的工作量和提交的研究成果计算。
第十条 对所有聘任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情况作出续聘、解聘的决定。
第十一条 聘任合同期满,可自由流动。合同期满且未续聘的,在离开本所时,由研究所出具在暨南大学企业发展研究所工作的证明和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9 月开始试行,在试行中逐步完善,试行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由所长报学校人事、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协商解决。试行办法如与学校将要出台的聘任办法有冲突,以新的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