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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企业发展研究所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06 发布单位:暨南大学企业发展研究所

 
  为了加强暨南大学企业发展研究所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通过科研经费这一经济手段,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本所成为科研、咨询和信息中心,成为名副其实的重点研究基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本所聘任人员以暨南大学企业发展研究所人员的身份进行的科研项目,其科研经费必须进入暨南大学企业发展研究所的财务账户,接受上级和我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条 对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捐赠的资金实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课题研究经费和设备购置。

  第三条 本所科研经费管理坚持“按照科研合同规定使用科研经费”、“由科研课题组组长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保证科研课题任务完成”、“尊重科研人员的劳动”、“科研经费中劳务费分配必须贯彻按劳分配”等原则。

  第四条 已正式进入学校财务管理帐户的科研项目,实行一个课题一个账户本子的管理办法。对教育部和国务院侨办拨款的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不提取管理费,对纵向的项目经费提取的管理费不超过5%,对横向的项目经费提取的管理费不超过10%。

  第五条 为了形成和积累本所的科研发展资金,保障本所科研的可持续发展,本所从每一科研项目中提取其科研总经费的10%作为本研究所的发展基金。研究所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补助购置图书资料、因特网信息建设、办公条件改善、学术会议补助、对争取科研项目有功人员的奖励、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等。

  第六条 本所科研项目及其科研经费使用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经课题组长签字即可使用,报销科研经费。

  第七条 为了鼓励争取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提高科研效率,切实贯彻“尊重科研人员劳动”的原则,科研人员在签订科研合同时,在保障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科研课题成果的条件下,在合同中可明确规定科研劳务报酬,其中翻译费、研究劳务费(包括补助本职人员部分岗讲律站和业绩津贴)等费用可达项目总经费的50%(不超过50%)。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的节余经费,全部由课题组组长处理。

  第九条 凡因滥用科研经费而导致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科研任务和科研成果的,由课题组组长承担全部合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