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企业发展研究所劳动报酬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06 发布单位:暨南大学企业发展研究所
经学校批准,本所对聘任人员的工资和劳动报酬进行改革,实行如下劳动报酬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绩效优先、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使研究人员的收入符合其创造的价值和贡献,体现收入与其贡献挂钩,做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
二、凡受聘本所工作的人员除享受暨南大学同等人员(相应职称)的工资外,还享受本所另外提供的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
三、岗位津贴分研究员(教授)、副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讲师);研究助手(秘书)三级。
四、业绩津贴分科研成果(含论文、著作等)、科研项目经费、获奖情况和其他工作津贴。业绩津贴主要类型及金额如下:第一,论文类。在权威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5000元,在核心刊物及本专业领域的主要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1000元。第二,咨询报告类,由中央政府各部委(含各部级机关)采纳一篇咨询报告奖2000元,省和市政府部门采纳一篇咨询 报告奖1000元。以上权威刊物的认定由所学术委员会事先公布,核心刊物的认定按学校标准执行;采纳的咨询报告必须附有咨询报告原件和有关部门采纳的证明或证据:每篇论文字数最低不少于3000字,咨询报告字数最低不少于2000字,所发表的论文、咨询报告等成果必须有暨南大学或暨南大学企业发展研究所署名:每年各类业绩津贴的具体数量,由暨南大学企业发展研究所按照高于学校相应标准的原则确定。
五、聘任的兼职研究人员,根据其承担的研究任务和取得成果多少,按合同规定给予报酬。
六、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的经费来源如下:
第一,上级主管部门对重点研究基地的资助;
第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文宣司对本所的资助;
第三,学校对重点研究基地的资助;
第四,本所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的发展基金;
第五,本所开展咨询业务和其他各种活动的创收收入。
七、聘任人员承担的科研课题经费,接受学校财务部门的监督,除按学校和本所的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外,全部经费由科研人员按照科研合同的规定全权支配。
八、本试行办法的执行标准原则上应高于学校同类人员,每年视情况适当浮动,具体执行标准从基地批准之日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