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企业发展研究所外事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3.01.06 发布单位:暨南大学企业发展研究所
为切实提高研究所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扩大研究所的影响,拟采取请进来、派出去的办法,积极开展境外的学术交流活动。特制定以下外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境外包括国外和台港澳地区。
第二条 聘请境外学者的条件:
一、对中国人民持友好态度,台湾学者应具有一个中国的思想。
二、在学术上有精深的造诣。
三、对本所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确有必要。
第三条 外聘学者的待遇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聘请外国学者可由本所研究人员提出,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批。
第五条 本所派遣出国人员以切实提高被派遣人员的学术水平、扩大本所对外学术交流的影响、有助于重大科研项目的完成为目的。
第六条 被派遣出国人员的条件:
一、必须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政审条件;
二、业务突出、外语水平高的中青年学术骨干优先考虑;
三、年龄在50岁以上者一般不考虑派遣出国进修,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则不受年龄的限制。
第七条 校外兼职人员的出境申请一般由原单位办理。
第八条 被派遣人员在境外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事纪律,按时返回工作。
第九条 被派遣出境人员回国后须一个月内向研究所递交一份汇报材料,具体说明完成派遣任务的执行情况以及收集有关科研资料、执行外事纪律的情况。
第十条 有意来本所从事进修或其他学习活动的国外人员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本所提出申请,由所长与导师共同决定是否接受。
第十一条 国外进修人员在研究所进修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进修结束后,导师将对其进行考核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