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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企业发展研究所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1.06 发布单位:暨南大学企业发展研究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重大项目的实施和任务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是指在本学科研究领域中难度较大,或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的计划项目,由研究所作为招标方,并以其拟定的招标项目计划任务、内容和其他条件要求作为“标的”,在媒体上或网上向社会公布,吸引愿意承担任务的科研人员作为投标方进行投标,招标方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中标研究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暨南大学企业发展研究所根据基地建设要求和年度科研计划,选择重大科技项目作为招标项目。

  第五条 对选定的招标项目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

  第六条 对确定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招标方提出招标文件,内容如下:
  l、投标须知;
  2、招标项目略称;
  3、主要内容及要求;
  4、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5、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6、项目进度、时间要求;
  7、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
  8、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9、投标方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格证明文件;
  10、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1、评标方法;
  12、其它。

  第七条 招标通告通过新闻媒体或暨南大学校园网向外界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l、招标方的名称和地位;
  2、招标项目及性质;
  3、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从招标通告公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少于30天。


  第三章 投标

   第八条 投标方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招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和课题组。

  (一)投标方应具备以下条件:
  l、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2、有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3、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
  4、未被中止投标资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投标方应向招标方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二)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
  2、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指标及可行性分析等);
  3、成果提供方式、考核的指标、规模;
  4、计划进度;
  5、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6、承担项目能力说明;
  7、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研究基础。

  第九条 投标文件必须在截止日期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式密封送达或邮寄至指定地点及指定的主管人员,招标方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方有权要求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超过截止日期者,招标单位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条 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但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招标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

  第十一条 开标由暨南大学企业发展研究所所长主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开标,邀请评标小组成员、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标书由评标小组组长或其授权人在检查标书密封情况后拆封。


  第五章 评标

  第十三条 研究所邀请有关专家组成5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小组。参与投标的项目组成(或课题组)成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第十四条 评标小组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有权决定其无效。

  第十五条 评标小组着重评审投标者的“投标文件”,并按评标指标体系的要求,排定名次。

  第十六条 评标小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中标单位。


  第六章 定标

  第十七条 定标由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讨论,根据评审名次和综合评价报告,确定中标者。

  第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方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招标方与中标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两个月内签订承担项目的书面合同,招标结果应作为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招标方应在15日内向落标方发出《落标通知书》。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招标方有权宣布招标无效,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l、不如实编制投标文件的;
  2、有向招标方行贿行为的;
  3、串通投标的。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